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(2021年修订)
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,规范养犬行为,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、经营、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
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、养犬人自律、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四条 市、县级市(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,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,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。
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,负责养犬登记、犬只留置收容、违法养犬行为查处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。
以上是部分内容,仅供参考。
